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加工贸易企业可能会面临搬迁的需求,无论是整体搬离还是部分搬离原主管海关辖区,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流程。那么,加工贸易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在实际监管中,海关发现有的加工贸易企业已办理跨关区搬迁手续,但存在手册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情况。按照《海关法》的相关规定,涉及保税货物转移的迁出企业应在搬迁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转移有关保税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企业需先办理剩余料件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或将剩余料件和不作价设备复运出境,并办结手册(账册)的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因搬迁业务造成不作价设备在迁出、迁入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根据有关规定,高级认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整体迁移等情形但符合继续适用原信用等级条件的,经企业申请,海关为企业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最初发布于202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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