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的定义,"铁路快通"即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旨在进一步畅通国际物流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这种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再行办理转关手续,仅需通过铁路舱单系统提供电子数据,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和高便利性的通关。
1、铁路运输企业,即运营企业,若希望采用此模式,可申请开展快通业务。
2、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需按规定向海关传输铁路舱单电子数据。一旦海关通过审核、放行和核销,便无需运营企业再行申报或办理转关手续。
1、在铁路快通模式下,企业无需再进行转关手续,简化了流程,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2、传统模式涉及海关、国铁、企业三方合作,而快通模式仅涉及海关和国铁两方,简化了管理结构。
3、企业可以通过铁路95306系统一次性提交国联运单计划,简化操作。
1、运营企业需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
2、负责人在铁路列车进境前需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
3、只有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理货正常时,进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载提离进境地。
4、出境快通货物装载完毕后,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需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
5、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短损或其他异常情况,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可申请修改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1、运营企业需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
2、负责人需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
3、出境快通货物提离启运地后,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需向海关传输相关数据。
1、若铁路列车所载货物属于禁止或限制开展转关业务的,则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
2、若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需向海关申请删除相关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最初发布于2023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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